Scales of justice on a wooden desk with legal books, documents, and a pen

工程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

施作工程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據以下民事訴訟法辦理 第 492 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


施作工程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據以下民事訴訟法辦理

Multi-story building under construction with scaffolding, workers, cranes, and construction equipment

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 497 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如果發包的工作有約定分期完成或分期請領款項,可依民法第493條以下處理。如果依民法497條催告後,廠商表示拒絕處理,始可例外依據民法承攬瑕疵擔保的規定解除契約。協調時就要請他「限期修補完成」並且現場須錄音或錄影以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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